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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越民一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07-05-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胡旺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胡旺兴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一初字第1243号原告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朝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伟。被告胡旺兴。原告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旺兴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盛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朝晖、陈伟、被告胡旺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称:因推行城中村改造建设需要,被告原住所地的罗家庄村被列入改造范围。2003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绍兴市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房屋安置情况,还特别约定待择房后,再结算双方相抵金额、层次差价和商品房价格结合层次,商品房价格按有权部门核定的价格在十天内一次性结清。后被告经抽签择房确定的安置房为世禾新村3幢405室。经结算被告尚需支付房屋差价款29239.9元,然后才可办理入住手续并领取新房钥匙。但被告在未支付差价款的情况下擅自搬入上述房屋居住使用。为此原告已于2006年10月24日书面通知被告支付差价款,并办理交房、入住手续。但被告至今未予理睬。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胡旺兴按《绍兴市城中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三条之规定,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差价款结算事项并在十天内支付房屋差价款29239.9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旺兴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也认为应该支付房屋差价款,但由于被告身体多病,妻子已与其离婚,儿子考上大学,因为没钱只能放弃,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故请求等儿子赚钱后陆续支付房屋差价款。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既然已擅自入住,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算事宜并支付房屋差价款。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要求等儿子工作后陆续支付房屋差价款,依据不足,但结合被告实际情况,支付时间可考虑为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旺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差价款结算事项并支付给原告绍兴市城中村改造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差价款2923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盛跃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