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招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07-05-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乐正、王乐荣、王乐美与被执行人蒋芝亭、蒋芝兴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乐正,王乐荣,王乐美,蒋芝兴,蒋芝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招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王乐正,男,1958年9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小疃村民。申请执行人王乐荣,女,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小疃村民。申请执行人王乐美,女,1965年4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小金岭镇贾家村民。被执行人蒋芝兴,男,46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丰家村。被执行人蒋芝亭,男,56岁,汉族,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丰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乐正、王乐荣、王乐美与被执行人蒋芝亭、蒋芝兴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