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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雁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07-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何道明与郑渊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道明,郑渊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何道明,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现住未央区。被告郑渊红,男,住西安市雁塔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何道明与被告郑渊红劳务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道明于200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道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霁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