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宁民二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宁国徽芝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周少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宁民二初字第92号原告安徽省宁国徽芝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委托代理人付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少清,男,成年,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宁国徽芝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少清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宁国徽芝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宁国徽芝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2.5元,其他费用200元,投递费20元,合计27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宁国徽芝园天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明霞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书记员 杨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