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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长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07-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照坤与长安区杨庄乡营沟村村委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21号申请人孙照坤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安区杨庄乡营沟村村委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