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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8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贾彦山与贾海鹏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延山,贾海鹏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499号原告:贾延山,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海伦市伦河镇一委5组。被告:贾海鹏,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海伦市伦河镇一委*组。原告贾延山诉被告贾海鹏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延山与被告贾海鹏是父子关系,原告的妻子杨桂梅于2016年9月5日因病去世。杨桂梅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39211.57元,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七储蓄所存款50233.53元。原、被告均要独自继承此款,发生纠纷,原告要求继承此款,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杨桂梅的遗产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80295.22元(账号为6217992610029457652)、存款58916.35元(账号为6217992610086497757),在海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七储蓄所存款50233.53元(账号为6235160006300106662)由原告贾延山继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44.00元,由原告贾延山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宝辉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