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07-03-0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与被告汉阴县建设局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汉阴县建设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393号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郭宗华,院长。被告汉阴县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汉阴县河滨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与被告汉阴县建设局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燃气设计院撤回起诉。诉讼费1055元免交。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