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隆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圣凯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隆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绍兴县圣凯橡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上海隆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正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花品德。被告绍兴县圣凯橡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隆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圣凯橡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隆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1元、减半收取1,1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72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徐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