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长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7-03-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辛慧侠与某某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长执字第55号申请人辛慧侠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长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6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现申请人辛慧侠之请求事项与申请依据中的判决主文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辛慧侠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