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郑会英与绍兴华宇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会英,绍兴华宇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952号原告郑会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竺建标,浙江理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华宇医院,住所地绍兴县柯桥华宇路1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东平,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会英诉被告绍兴华宇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1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会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9元,减半收取1,20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三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