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刘红霞与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巴柳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26号原告刘红霞。委托代理人金南明。被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被告巴柳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霞诉被告杭州利群出租车有限公司、巴柳青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红霞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刘红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红霞负担。审判员 朱光明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陈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