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桦民督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程玉梅与孙风云给付欠款纠纷督促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玉梅,孙风云,孙风云欠债权人程玉梅70000.00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桦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申请人程玉梅,女性,汉族,50岁,住桦甸市。被申请人孙风云,女性,汉族,50岁,住桦甸市。债务人孙风云欠债权人程玉梅70000.00元,债权人多次向债务人索要未果,故债权人起诉来,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欠款70000.00元.本院认:债权人程玉梅要求债务人孙风云给付欠款纠纷一案,事实清楚,请求合法.依照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债务人孙风云给付债权人程玉梅欠款70000.00元。二,诉讼费2610.00元,其他费用100.00元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本支付令有异议,应在接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又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秀峰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王福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