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市非诉行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与于俊香拆迁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于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6)市非诉行执字第14号申请人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庄,男,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民,男,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拆迁管理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马军,男,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拆迁管理处科长。被申请人于俊香,女,1925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省邮政局离休干部,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刘爱民(系于俊香之子),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邮政储备局干部,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建设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济建拆裁字(2005)38号拆迁纠纷裁决书一案,申请人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红旗审判长 叶慧东审判长 马金勇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庞 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