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建军与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军,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黄建军,男,196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皖无为县。被告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住西安市东十里铺洒十路65号长力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民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军与被告中国十治城建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承担381元。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马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