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三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381号原告杭州三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桐宇。委托代理人倪智敏。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三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99元,减半收取7849.5元,由原告杭州三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