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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吕茶香与严美娟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美娟,吕茶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1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美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国强、常爱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茶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建国。上诉人严美娟因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严美娟的委托代理人丁国强,被上诉人吕茶香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6)越民一初字第19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    朝    阳审判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记员 蒋    剑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