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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吴民二初字第0166-1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8-12-18

案件名称

166太仓市皓天塑料包装厂与苏州润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皓天塑料包装厂;苏州润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吴民二初字第0166-1号 原告太仓市皓天塑料包装厂,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南皖路**。 代表人陆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红波、许冰,江苏苏州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润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新兴西路** 法定代表人魏启干。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仓市皓天塑料包装厂与被告苏州润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太仓市皓天塑料包装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皓天塑料包装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8元,财产保全费670元,邮寄费200元,其他诉讼费624元,合计人民币2702元,由原告太仓市皓天塑料包装厂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薛成荣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时琼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