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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韩锡江、王永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韩锡江,王永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水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德祥。被告韩锡江。被告王永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锡江、王永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照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