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与韩锡江、王永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韩锡江,王永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水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德祥。被告韩锡江。被告王永照。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锡江、王永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永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新世纪工艺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照起诉。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徐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