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永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运喜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运喜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永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永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运喜,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于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赵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赵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16日被永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永济市看守所。永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6)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运喜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建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运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许运喜驾驶一辆车牌为晋M146**号大货车(驾驶室内乘座杨伟峰、乔海军),沿运永线由西向东行驶。次日早上5时30分,行至本市于乡镇石卫村卢家庄村口遇该村小学生卢某某、卢某、卢某甲、卢某某、王某某等去学校上学,与其同方向行走在道路右侧。许运喜驾车通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卢某某当场死亡,卢某、卢某甲、卢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许运喜驾车逃跑。经法医鉴定:卢某甲、卢某所受损伤程度均达重伤。永济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运喜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运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许运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6年9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许运喜驾驶一辆车牌为晋M146**号大货车(驾驶室内乘座杨伟峰、乔海军),沿运永线由西向东行驶。次日早上5时30分,行至本市于乡镇石卫村卢家庄村口遇该村小学生卢某某、卢某、卢某甲、卢某某、王某某等去学校上学,与其同方向行走在道路右侧。许运喜驾车通过时发生交通事故,致卢某某当场死亡,卢某、卢某甲、卢某某、王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许运喜驾车逃跑。经法医鉴定:卢某甲、卢某所受损伤程度均达重伤。永济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许运喜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卢某某、卢某、卢某甲、卢某某、王某某均不负此事故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许运喜及家属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受害方对被告人许运喜的过失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处以缓刑。同时查明,2006年9月16日,被告人许运喜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永济市交警大队对被告人许运喜的讯问笔录,证明其投案自首及其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经过。2、许运喜的指认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其驾车肇事的地点和肇事的车辆。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状况。4、车体痕迹勘查笔录,证实肇事车辆的受损部位及受力方向和受损结果。5、尸体检验报告,证实卢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6、交通事故伤情鉴定书,证明卢署芬、卢某损伤程度均构成重伤。7、永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第0609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运喜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乙、卢某、卢某甲、卢某某、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8、证人王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孙某某、张某某、证明事情发生后当时的情况及报案、救治,送人的具体情况。9、尉红的询问笔录,证明其于2006年9月15日替夫先行自首的事实。10、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当时肇事车辆是许运喜驾驶的。11、民事赔偿调解协议、收据,证实许运喜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受害方各项费用50000元。受害方对许运喜的过失表示谅解,请求对其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运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许运喜案发后能自首,且当庭认罪认度较好,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运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平海人民陪审员 姬小勇人民陪审员 李天喜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杨东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