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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孔功兴与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功兴,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孔功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启勇。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国忠。上诉人孔功兴、上诉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6)虞民一初字第1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7年3月6日,上诉人孔功兴、上诉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孔功兴、上诉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孔功兴、上诉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339元,依法减半收取1669.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719.5元,由上诉人孔功兴、上诉人浙江鸿富建设有限公司各负担859.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晓法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