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新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云风与被告黄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秦川机械厂职工。被告黄某,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其他诉讼费用57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战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