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上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陈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乙,陈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7)上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乙。诉讼代理人顾琳。被告人陈某。200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振华、陆知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7)第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乙也随案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青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顾琳、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高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2006年6月23日下午3时许,在位于杭州市劳动路127号浙江省军区第二招待所11号楼2楼东座办公室内,因工作上的问题与同事柴某乙发生争执,柴某乙辱骂被告人陈某母亲,被告人陈某遂挥拳打击柴的面部,将被害人柴某乙打成轻伤。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杭州市刑事科学研究所损伤检验报告、单位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对被告人陈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乙也随案提起民事赔偿,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及后续治疗费等合计人民币36536.44元,并提供了一定的诊断凭证、车费单据。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本案纠纷的起因是被害人不服从工作安排,辱骂被告人陈某母亲在先,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被告人陈某无前科,此次犯罪是不能控制情绪引发的。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已基本上付清了医药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愿赔偿损失,请求判处缓刑。被告人陈某表示愿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合理部分的损失。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3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位于杭州市劳动路127号浙江省军区第二招待所11号楼2楼东座办公室内,因工作上的问题与同事柴某乙发生争执。在争执中,柴某乙辱骂了被告人陈某母亲,被告人陈某遂挥拳打击柴的面部,经杭州市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被害人柴某乙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柴某乙经济损失人民币26942.94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人民币19238.8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柴某乙的陈述,证明其与被告人陈某在办公室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挥拳打击其面部致伤的事实;(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因被害人柴某乙不服从被告人陈某工作上的安排,双方发生争执,柴某乙辱骂被告人陈某母亲,被告人陈某警告无效后,遂挥拳打击柴的面部,被害人柴某乙被打伤的事实;(3)单位某,证明被告人陈某、被害人柴东某单位的工作表现情况;(4)杭州市刑事科学研究所损伤检验报告、伤势照片,证明被害人柴某乙的伤势构成轻伤的事实;(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归案情况;(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情况;(7)被告人陈某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能互相印证;(8)医院门诊病历、住院收费收据、诊疗证明、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单据等,经当庭出示,证明被害人柴某乙被被告人陈某打伤后支付费用等情况。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因工作矛盾引发的争执,且由被害人柴某乙引发,被害人本身也有过错;被告人陈某无前科,案发后,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判处缓刑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本案的实际,上述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乙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经济损失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但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关的依据或与法不符,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察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甲赔偿医药费、鉴定费等费用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曦晔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