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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灞刑初字第048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田少华抢劫罪,田少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7)灞刑初字第04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少华,农民。200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张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2007)灞检诉字第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少华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少华及其辩护人张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田少华伙同姚虎和大牛(另案处理)在西京学院附近将郭某的一部笔记本电脑(价值10532元)抢走,销脏得款2500元,已挥霍。2006年10月15日晚,田少华伙同江南(另案处理)将新合街道渭河元件厂仓库窗户钢筋锯开,盗走现金600元及总计价值961元的香烟、菜油、千分尺等物品。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少华对其抢劫、盗窃行为供认不讳,愿意退赔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退赔损失,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06年3月26日晚10时许,被告人田少华伙同他人窜至西京大学半坡校区(位于本区五星村附近)附近,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将被害人郭某的一部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移动硬盘抢走,后销脏得款2500元,赃款已被瓜分挥霍。经鉴定,被抢物品总计价值10532元。被告人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该宗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向郭某退赔了10532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郭某证称,2006年3月26日晚10时许,他提着笔记本电脑回家,沿半引路向南走过五星警务室门口到老唐钓鱼场门口时,从后边来了两个小伙,其中一个用酒瓶打他没打上,另一个在他后边踢了一脚,他被踢倒,他爬在地上手压着电脑,一个小伙拿一把单刃刀威胁他,他一看这情况就把电脑给了他们。这两个小伙拿到电脑后跳上一个农用三轮车跑了,他没能追上。电脑在包里放着,包里还有一个20G移动硬盘、适配器、网线等物。(经辨认田少华就是抢劫他的两个小伙之一)。2、丁利强证称,2006年3月26日晚10时许,他从西京大学门口拉两个学生沿半引路往南走到五星村委会南约100米处,见一个小伙追一个农用三轮,三轮是往北走,那个小伙说三个人抢劫,让他帮忙追。他们追到半坡什字时,路上围了一堆人,他听群众说有一个农用三轮将一辆拐的撞倒后向东跑了。3、田少华供称,2006年刚过完阴历年后的一天,他和姚虎、大牛开农用车去要债后来到西京大学半坡校区,已是晚上10时左右,姚虎让他去“扑事”(指抢劫),他不去,姚虎就一个人去,向前走了十几米,让前面一个小伙站住,那小伙反倒跑,姚虎拿果啤瓶子扔过去没砸上,那小伙自己绊倒了,姚虎冲上去骑在身上夺包,那个小伙就喊,旁边饭馆就出来人了,他就上去给姚虎帮忙,把那小伙手掰开,姚虎就把包夺下。他俩转身向车跟前跑,那小伙在后边追上他,被他推倒了,他俩上车后就跑了,在半坡什字把一个摩的挂了,大牛没停车,直接跑了。当天他和姚虎就到案板街把电脑卖给一个收手机的人,卖了2500元,他分了800元,钱已花了。姚虎当时除了拿瓶子外,手里还拿了把刀。抢了包逃到刘郑家河滩后,他们打开包见有一台手提电脑,还有一个长方形的方块,大牛当时吓得手抖。他说:你怕了,大牛说:不怕,他说:那你手抖什么。4、灞价鉴字(2006)第14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物品总计价值10532元。5、公安新合派出所证明,被告人田少华涉嫌盗窃被抓获后,交待了抢劫行为。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认定。二、2006年10月15日晚,被告人田少华伙同江南窜至位于本区新合街道的渭河元件厂仓库外,锯断库窗防护钢棍后钻入,盗走老油坊食用油10桶、千分尺三把、香烟30盒等物品及现金53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总计价值96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姜亚妮证称,她是渭河元件厂统计员,2006年10月16日早,库管员上班发现被盗,经清点得知被盗物品有菜油、香烟、千分尺及现金等。2、被告人田少华供称,2006年10月份一天晚上,于江南说渭河元件厂有菜油,叫他去偷,他就跟着去了。于江南拿了根钢锯条,又到他家拿了把起子,晚上1点多来到渭河元件厂西边平房底下,于江南锯断了窗框,他俩钻进去偷了10桶5升装的老作坊菜油,30盒左右的香烟,五百多元现金,还有一些小食品。钱上网,吃饭花完了,当庭供称还偷了千分尺,偷的现金是530元。3、灞价鉴字(2006)136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物品总计价值961元。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少华伙同他人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因涉嫌盗窃被抓获后能够主动交待其抢劫罪行,应以自首论,又鉴于其能积极退赔损失,依法应对其抢劫罪行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15日起至2012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苏民学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吕 敬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