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XX安与周满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安,周满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44号原告XX安,男,194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曹建强,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下那是雁塔区。被告周满生,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安诉被告周满生欠款纠纷一案,原告XX安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尹亚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