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廖克付、陈家荣与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廖克付,陈家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张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中民一终字第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运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克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家荣。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明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苏建中。原审被告张云祥。上诉人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6)嵊民一初字第2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090元,减半收取304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095元,由上诉人洛阳市迅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朝阳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