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绍民二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鲁定海、马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鲁定海,马文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2514号原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群贤路。法定代表人王永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冯坚,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定海。被告马文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定海、马文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定海、马文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丁丽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