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07-03-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朱阿万与肖吉堂、张光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阿万,肖吉堂,张光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806号原告朱阿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建光、郦海忠,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吉堂。被告张光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阿万诉被告肖吉堂、张光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阿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〇七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王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