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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叶某与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253号原告叶某。被告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叶元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