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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彭凯旋与顾仙国、潘国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凯旋,顾仙国,潘国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三初字第279号原告彭凯旋。被告顾仙国。被告潘国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凯旋诉被告顾仙国、潘国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凯旋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仙国、潘国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凯旋撤回对被告顾仙国、潘国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50元,由原告彭凯旋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