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399号原告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渭霖。委托代理人周郑亚。被告张伟。原告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瑛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杭州启源电脑商行于2006年12月从原告处购得价值40950元的DELL17寸液晶30台,但该商行仅支付了1000元预付款,余款至今未付。该商行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该商行系张伟个人独资的非企业法人,张伟应对商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950元、支付违约金2197.2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曾就本案欠款事实于2006年12月25日以杭州启源电脑商行业主张伟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报案,该局已于2006年12月28日立案侦查。故本案有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杭州华力电子电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瑛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