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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淳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许惠园与徐廷忠、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惠园,徐廷忠,王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许惠园。被告徐廷忠。被告王一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惠园诉被告徐廷忠、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惠园于2007年2月12日和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惠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惠园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