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淳民一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许惠园与徐廷忠、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惠园,徐廷忠,王一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淳民一初字第292号原告许惠园。被告徐廷忠。被告王一鸣。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惠园诉被告徐廷忠、王一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惠园于2007年2月12日和2007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惠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惠园负担。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姜勇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