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越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傅荣康与谢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荣康,谢关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越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傅荣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鹏权、劳晓洁。被告谢关心。原告傅荣康诉被告谢关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虞媛媛独任审判,于2007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鹏权、劳晓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关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荣康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于2005年2月1日出具借据一份,现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不予归还,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要求证明被告于2005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的事实。被告谢关心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且由被告谢关心签字,真实性可以确定,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谢关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放弃质证处理。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谢关心于2005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欠傅荣康人民币捌千元整”。现原告催讨借款未果,遂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后,有权要求被告及时归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关心应归还给原告傅荣康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330元,实支费80元,合计人民币41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在承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虞媛媛二00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蒋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