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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兰溪市永丰棉织厂与绍兴县永盛炼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溪市永丰棉织厂,绍兴县永盛炼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兰溪市永丰棉织厂。法定代表人徐德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锡瑜、童纪良。被告绍兴县永盛炼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燕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溪市永丰棉织厂诉被告绍兴县永盛炼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永盛炼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溪市永丰棉织厂撤回对绍兴县永盛炼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7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