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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新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南省沁阳市耀晖贸易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河南省沁阳市耀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沁阳市王召乡东里村。法定代表人原小刚。申请人河南省沁阳市耀晖贸易有限公司因于2007年2月8日不慎将票号为XXXXXX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付款人为XXXX,收款人为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受理,现申请人于2007年3月2日因找到该承兑汇票而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300元由申请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钰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侯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