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绍民二初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与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419号原告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少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鹏。被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尧兴。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五洋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而于2007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减半收取74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东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记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