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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07-03-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杭州正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正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杭州正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宁围镇新中村顺坝围垦。法定代表人裴海祥,系总经理。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环镇西路。法定代表人陈忠安,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兴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正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07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正大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安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