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长执字第575-2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与张洪祥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琴,张洪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75-2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琴。被申请人张洪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长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洪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曲。现查明,张洪祥在陕西省旅游汽车公司有退休工资每月1194.5元(2006年11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祥所有的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小寨分行的工资存款4800元(从2007年4月起至2007年10月止,每月标准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