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河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霍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被告:霍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实际支出费6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