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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河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诉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霍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河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黄某,男,汉族。被告:霍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霍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实际支出费61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兴江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宝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