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雁民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志与深圳市博艺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深圳市博艺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985号原告梁志等,男,汉族,1968年3月2日生,住址湖北省天门市。现住西安市。被告深圳市博艺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址西高新高新国际商务中心7层07室。法定代表人李剑,职务经理本院于2007年1月12日受理的原告梁志等诉被告深圳市博艺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2007年3月30日原告梁志等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固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