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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绍民二初字第2443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湖塘陌坞养猪场与吴亚君、肖建国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湖塘陌坞养猪场,吴亚君,肖建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绍民二初字第2443号原告绍兴县湖塘陌坞养猪场。负责人唐吉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华。被告吴亚君。被告肖建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湖塘陌坞养猪场诉被告吴亚君、肖建国其他经济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肖建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湖塘陌坞养猪场撤回对肖建国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王立森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丽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