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新法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与西安维纳斯婚纱影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西安维纳斯婚纱影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新法执字第94号申请人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号。负责人魏群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湘波,西安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中心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蔚怀,西安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中心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维纳斯婚纱影楼,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号。法定代表人吴素珍,该影楼经理。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与西安维纳斯婚纱影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新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于200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维纳斯婚纱影楼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人西安市商业银行新城支行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借款本金97600元、利息22346.22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新法执字第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永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