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孟理中与赵华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理中,赵华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孟理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秀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理中诉被告赵华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理中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理中撤回对被告赵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丽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