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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孟理中与赵华明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理中,赵华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孟理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炜,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秀平,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理中诉被告赵华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理中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理中撤回对被告赵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伟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丽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