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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绍民一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07-03-3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137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