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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阿民执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07-03-2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丹长新副业石棉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山丹长新副业石棉矿,马富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阿民执字第09号申请执行人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有才,经理。被执行人山丹长新副业石棉矿。代表人:史帮国,负责人。第三人:马富德,阿克塞县山丹富德石棉矿矿长。本院在执行阿克塞县昌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山丹长新副业石棉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05年6月23日向第三人马富德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马富德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没有提出异议,并履行了43687.20元,尚有110899.80元未按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阿克塞县人民政府给付阿克塞县山丹富德石棉矿的奖励资金110899.8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别尔德汉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文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