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9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葛荣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葛荣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杭西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杭州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亮。委托代理人倪文俊。被告葛荣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荣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博世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倪 英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允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