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07-03-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灵芝与绍兴天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芝,绍兴天丰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张灵芝。被告绍兴天丰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灵芝诉被告绍兴天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限内既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