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雁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07-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仲超与魏生平、闫凤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超,魏生平,闫凤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仲超,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被告魏生平,男,60岁,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闫凤梅,女,5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仲超诉被告魏生平,闫凤梅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