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7)雁民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07-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谭强与赵艳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强;赵艳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雁民初字第1458号原告谭强,男,196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新龙医药有限公司驻陕西市场业务经理,现住西安市.被告赵艳华,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陕西巨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强与被告赵艳华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