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绍民二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07-03-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华安与傅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安,傅卫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绍民二初字第555号原告周华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立江,男。被告傅卫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安诉被告傅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元,合计2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