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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原执查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07-03-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中原执查字第601号申请人郑州市正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章兴,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姜玉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二00六年八月九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桐柏南路万福花园XX号楼壹楼的房屋,在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大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桐柏南路万福花园XX号楼壹楼的房屋的查封。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